|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22年以来,产生了强大法律效应,为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形成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月2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后,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军事法律,也是保护军事设施的根本大法。此后,我国先后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400多部地方性相关法规,明确了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成及职责,陆域、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和范围划定等问题,形成了上下衔接、系统配套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90%的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已经划定,落实了围界、标识、警示、监控和屏蔽等保护措施,正在推进水域军事禁区、水域军事管理区的划分工作。全国县以上政府均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要求,建立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重要地区还建立了军民共管组织,配备了专门的军事设施保护人员。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经济建设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外围兴建涉外项目时,越来越重视军事设施的保护需求,积极听取征求军事机关意见。[详情] | | |
| 军事设施保护所体现的国防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利益,实际上都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二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军事设施保护是关系国家全局的军事利益,城市化进程和城乡经济的发展是富民强国之举,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地方经济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情况看,当前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近年来,一些沿海发达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快速推进,民生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城市规划、开发建设、造桥筑路时既未能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造成新设民生设施与军事设施互碍互扰,影响了军事设施使用效能的发挥和安全保密工作的开展。以军用机场净空保护与民生设施建设之间的矛盾为例,随着地方经济建设突飞猛进,一些原先地处城郊的军用机场不知不觉中处于经济开发区的“包围圈”内,超高建筑物,人为漂浮物和电磁波等障碍物日益增多。这些障碍物破坏了军用机场的净空,对机场飞行训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详情] | | |
| 1990年春天,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这是共和国成立40年后我国第一部完整的军事法律,也是保护军事设施的根本大法。她的诞生,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大趋势,适应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标志着我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走上法制轨道。22年过去了,回顾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路程,我们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总结,还有许多新的复杂课题需要作出回答。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利益、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是政府重要职责和党管武装的重要内容。”福建省委领导的这番话,充分表达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在保护军事设施问题上一种自觉的政治意识、战略意识和法制意识。22年来,各级领导亲自担任军事设施保护机构的领导职务,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在制定政策和经费分配上给予保障支持,或在议军会议、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中常议常抓。[详情] | | |
| 保护好军事设施,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方对土地、空域、水域、电磁等资源和对外开放的需求不断增大,军事设施保护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军地协调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对军事设施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必须根据新的情况,转变保护观念,更新保护思路,改进保护措施,推动保护工作创新发展。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日益密切,一些现有的保护模式已经过时,既不适应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大局,也不能抵御现代侦察技术。如今,采取围界、监控、标识、伪装、屏蔽、警卫、巡查等安全防护措施,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基础上,支持地方对外开放,变依赖式保护为自主式保护。 近年来,我国很多军事设施经过军地双方的努力,增强军事设施安全防范能力,达到了安全保密要求,经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实现了对外开放。[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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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保护军事设施见效 | | 2011年第一次检查结果显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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