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保护第二次执法检查启动

  自5月25日起,总参谋部将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中央军委法制局等多个部门,对湖南、浙江、四川3省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这是继2011年对北京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军事设施保护执法检查后,军队和国家机关联合开展的第二次执法检查。2011年6月至7月,军队和国家机关对北京、黑龙江、青海、河南、江西、广西和云南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军事设施保护联合执法检查。联合检查组对各级地方政府和驻军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经验做法给予肯定,同时就部分重要区域存在安全隐患、破坏军用电磁环境和机场净空、擅自设置军事设施保护区域标志等三大问题进行调研剖析,提出了整改意见。
[详情]
  《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力保障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22年以来,产生了强大法律效应,为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形成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月2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后,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军事法律,也是保护军事设施的根本大法。此后,我国先后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400多部地方性相关法规,明确了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成及职责,陆域、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和范围划定等问题,形成了上下衔接、系统配套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90%的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已经划定,落实了围界、标识、警示、监控和屏蔽等保护措施,正在推进水域军事禁区、水域军事管理区的划分工作。全国县以上政府均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要求,建立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重要地区还建立了军民共管组织,配备了专门的军事设施保护人员。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经济建设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外围兴建涉外项目时,越来越重视军事设施的保护需求,积极听取征求军事机关意见。
[详情]
  保护军事设施的意义及现状
  军事设施保护所体现的国防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利益,实际上都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二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军事设施保护是关系国家全局的军事利益,城市化进程和城乡经济的发展是富民强国之举,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地方经济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情况看,当前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近年来,一些沿海发达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快速推进,民生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城市规划、开发建设、造桥筑路时既未能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造成新设民生设施与军事设施互碍互扰,影响了军事设施使用效能的发挥和安全保密工作的开展。以军用机场净空保护与民生设施建设之间的矛盾为例,随着地方经济建设突飞猛进,一些原先地处城郊的军用机场不知不觉中处于经济开发区的“包围圈”内,超高建筑物,人为漂浮物和电磁波等障碍物日益增多。这些障碍物破坏了军用机场的净空,对机场飞行训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详情]
  筑牢军事设施保护的法律屏障
  1990年春天,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这是共和国成立40年后我国第一部完整的军事法律,也是保护军事设施的根本大法。她的诞生,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大趋势,适应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标志着我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走上法制轨道。22年过去了,回顾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路程,我们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总结,还有许多新的复杂课题需要作出回答。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利益、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是政府重要职责和党管武装的重要内容。”福建省委领导的这番话,充分表达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在保护军事设施问题上一种自觉的政治意识、战略意识和法制意识。22年来,各级领导亲自担任军事设施保护机构的领导职务,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在制定政策和经费分配上给予保障支持,或在议军会议、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中常议常抓。
[详情]
  保护军事设施工作正逐步推进
  保护好军事设施,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方对土地、空域、水域、电磁等资源和对外开放的需求不断增大,军事设施保护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军地协调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对军事设施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必须根据新的情况,转变保护观念,更新保护思路,改进保护措施,推动保护工作创新发展。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日益密切,一些现有的保护模式已经过时,既不适应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大局,也不能抵御现代侦察技术。如今,采取围界、监控、标识、伪装、屏蔽、警卫、巡查等安全防护措施,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基础上,支持地方对外开放,变依赖式保护为自主式保护。
       近年来,我国很多军事设施经过军地双方的努力,增强军事设施安全防范能力,达到了安全保密要求,经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实现了对外开放。
[详情]
延伸阅读


全国各地保护军事设施见效

2011年第一次检查结果显示
  • 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意见
  • 加强军事设施保护
  • 以总参谋长将参观解放军军事设施
  • 建立军地协作会商机制
  • 话题推荐

    歼15起降标示中国航母全面“提速”
            中国海军航母、舰载机将组成综合作战体系,走向中远海。
    [详情]
    日美联合登岛军演剑指钓鱼岛?
            此次演习无疑既有现实针对性,又颇具象征意义。
    [详情]
    日本右翼在钓鱼岛上假戏真做?
            日本右翼分子“慰灵”活动是假,要改变钓鱼岛现状是真。
    [详情]
    钓鱼岛事件下一步如何发酵?
            如果日方在挑衅的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详情]
    更多话题

       朝鲜卫星计划为何牵动各方神经?
       印度增兵十万意欲合围中国?
       罗阳为何成为网民热捧的英雄?
       菲律宾再搬石头想砸谁的脚?
       【特别专题】:解读“辽宁号百科大全”
       歼—15成功起降标示中国航母全面“提速”
       钓鱼岛之争警醒了谁的梦
    本期策划:赵风云 编辑: 袁世平
      军事设施事关国家安全,重要性不言而喻。间隔不到一年时间,军地两次联手执法检查军事设施,可见国家对这方面日趋重视。
           但保护军事设施不能靠一时之功,要把军事设施的维护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战备工作常抓不懈。地方各级各部门要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军事设施保护法规的学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学校教育和全民国防教育计划,军地宣传部门齐抓共管;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作为分内职责主动抓紧落实;公安、国土、外事、安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承办有关事宜;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使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详情]